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婆婆立遗嘱后又另立一份 到底该以哪份为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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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4-25 16:10:5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微友问:我因为老人赡养问题跟大姑姐(老公的亲姐姐,比他大7岁)产生纠纷,想让婆婆先立个字据,确定一下往后的财产归属,然后做个公证。
但是老人心里其实还是有点偏向大姑姐的,如果她以后背着我们再另立一份遗嘱,那原先这份字据还有效吗?到底该以哪份为准?
签约律师石莲青: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,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开发、建筑施工、招商租赁等。
如字据的内容是对婆婆将来去世后个人财产归属的处理,视为遗嘱。根据《继承法》第二十条的规定,遗嘱人可以撤销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
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,其中有公证遗嘱的,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;没有公证遗嘱的,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。自书、代书、录音、口头遗嘱,不得撤销、变更公证遗嘱。
因此,如果日后老人另立的遗嘱也是经过公证的,就以后立的那份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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